如皋市财政局
如皋市教育局
皋财行〔2011〕30号
皋教发〔2011〕110号
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使用公办幼师
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各镇中心初中:
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全市农村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支出将上收到市级财政。目前,我市还有部分公办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为了加强这部分人员的管理,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1. 公办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其人事关系保留在镇小学,由镇小学与民办园签订人员借用协议;相关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见证方,参与协议签订。
2.借用到民办幼儿园工作的公办教师工资、津贴调整及发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与小学公办教师相同,按新财政体制支付。
3. 公办幼儿教师在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按正常程序晋升职称和档案工资,与其他公办教师一样调整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休后享受政策规定的公办教师待遇。
4.民办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按年(或学期)返还借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返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归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由镇(区、园)财政所(分局)具体管理,用于改善辖区内学校办学条件。
5.相关镇(区)财政所(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做好工作,督促民办园自觉履行协议,及时足额返还,返还所得在“自筹和统筹收入”科目中核算。
6.相关镇(区、园)财政所(分局)、中心初中和小学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工作,加强沟通与协调,保持信息对称,切实维护国家、民办园和在民办幼儿园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7.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并按《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处理会计事务,正常开展会计核算,加强保教人员培训,提高办园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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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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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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