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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党员干部道德守则(试行)》、《南通市党员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暂行办法》

作者:纪检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5    更新时间:2011-8-22 9:14:51    【打印文章

 

 

 

南通市党员干部道德守则

(试行)

 

一、信念坚定,理想崇高;勤政廉政,服务人民;严守党纪,注重品行。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创先争优,甘于奉献;团结同志,作风优良。

三、文明礼貌,宽容待人;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崇尚科学,爱护环境。

四、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传承美德,勤俭持家;珍爱亲情,家庭和谐。

 

 

 

 

 

 

 

 

 

 

 

 

 

 

 

南通市党员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建设,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通市党员干部道德守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德操守问责适用对象,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执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站所负责人,其他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进行。领导干部受到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信守廉政承诺、服务承诺,群众投诉多。

(二)在履职过程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三)缺乏爱心,罔顾群众安危,不见义勇为。

(四)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

(五)散布不实消息,传播低俗或虚假信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六)违反社会科学,参加或支持封建迷信、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

(七)不承担抚育子女、赡养老人责任,或疏于管教子女家人,造成不良影响。

(八)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不良行为。

(九)情趣低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有损公职人员形象。

(十)其他违反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责任适用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第六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顶风违规,屡教不改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理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执法检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问责案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三)问责决定机关将《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跟踪检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第九条  问责案件调查组在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领导干部道德操守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问责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问责的对象,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晋升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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