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1〕46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及时制定方案,积极组织资金,及时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并认真落实到位。
此次护理费调整的具体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护理费;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900元护理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护理费;
鉴于此次调整已考虑到离休干部普遍处于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今后不再进行护理依赖鉴定,也不再增发其他护理费用;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8月底前,凡涉及到此次调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将领取到新标准护理费。